信托公司是受银监会监管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。
根据《信托公司管理办法》第八条,设立信托公司,必须具备符合银监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。信托公司的股东必须是“境内非金融机构、境内金融机构、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”。
此外,根据该办法的规定,信托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是3亿元人民币,并且不得分期缴纳,必须以货币一次性付清。信托牌照是银监会通过审核合格后发放的,信托公司必须要有信托牌照才能发放产品。因此,信托公司背景雄厚,牌照稀缺,平台可靠。
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,履行诚实、信用、谨慎、有效管理的义务。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,由信托财产承担;信托公司违背信托合同、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,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。不足赔偿时,由投资者自担。
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是指由信托公司发行的,收益率和期限固定的信托产品。融资方通过信托公司向投资者募集资金,并通过将资产(股权)抵押(质押)给信托公司、以及第三方担保等措施,保证到期归还本金及收益。
信托产品的架构 :
委托人:是信托的投资者。
受托人:通常指发行信托的信托公司。
受益人:由于现阶段我国信托产品都是自益信托,投资者本身就是受益人。
担保人:受托人将信托资金投资于某一项目时,都需要第三方对此次投资的收益做担保,对这个项目附有连带责任,该第三方就是担保人。一般来说,担保人可以是公司企业也可以是自然人,可以为项目发起者的母公司,实际控制人,也可以是专门的第三方担保机构,等等。
抵押、质押:保人在对投资项目担保时,会将其持有的股权、债权抵押、质押给受托人,抵押物、质押物的变现价值必须大于受托人的投资额和预期收益额,如果投资项目失败,受托人可以将抵押、质押物变现以保证收益。
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的特点:
(1) 收益固定、保本保息、稳健安全;
(2) 年化收益率一般高于银行定存数倍;
(3) 期限明确,便于资金使用安排;
(4) 合法合规,仅对合格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私募发行。
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的投资人:
(1) 风险/收益偏好介于存款和股票基金之间;
(2) 厌恶股票风险,目前主要以存款为主的客户;
(3) 感觉存款收益太低的客户;
(4) 至少进行一年以上投资;
(5) 可投资资金量在100万元以上。
信托资金是较安全的,第一,设立信托产品时资金进入托管银行的专一的信托账户,信托资金不会与其他资金混合;第二,信托财产的所有权、管理权、受益权相分离,信托资金只能按信托合同进行调用,即使信托公司出现破产,信托财产还可以完整地交由其他信托公司继续管理,因此,在法律上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信托财产的独立与安全;第三,信托公司会将信托产品发行和运行状况定期到银监会备案,信托资金的募集和兑付是银监会重要的监管要点。
根据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风险控制措施,主要有:抵押、质押、担保和结构化设计等 。有的产品只采用一种风控措施,有的产品同时采用多种风控措施。
(1) 抵押或质押:融资方将其动产或不动产(房产、股权等)抵押或质押给信托公司,若融资方无法按期支付信托产品的本金及收益,信托公司可以拍卖抵押或质押物,以保障投资人的利益;
(2) 担保:对于没有抵押(或质押)或者抵押率比较高的,信托公司往往会要求融资方对信托财产提供相应的担保。比如,担保公司担保、第三方担保(融资方的母公司或关联公司)、公司法人无限连带担保等;
(3) 结构化设计:所谓结构化设计就是将信托收益权进行分层配置,购买优先级的投资者享有优先收益权,购买次级和劣后级的投资者享有劣后收益权。在固定收益类信托理财产品中,劣后级投资一般由融资方投资,信托期满后,投资收益在优先保证优先级受益人本金、预期收益及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全部归劣后级受益人;若出现投资风险,也先由劣后级投资者承担;
以房地产信托为例:房地产信托贷款,风险控制措施一般为土地或现房抵押,保证担保;房地产股权投资,风险控制措施一般为信托持股,股权质押,派驻人员,监控资金,回购安排等。
按照资金投放性质划分,信托产品主要可分为贷款类、股权投资类、权益投资类、组合投资类。